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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连江县**镇**村**路**号家中门口出发,无证驾驶黑色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车辆品牌:信田牌,车架号:XTZS1********,后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前往丹阳镇街上。同日19时03分,被告人黄某某在连江县丹阳镇信用社门口路段被侦查机关当场查获,其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结果为:148mg/l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mg/lOOml。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丹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书、信田助力车质量防伪合格证、车辆属性查验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禄邃

检 察 官:天祥

202071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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