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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戴圩街道东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惠彬车行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抽取案发时黄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朱某甲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罪行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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