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7****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一人,自九龙坡区杨家坪环道行驶至九龙坡区南北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投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