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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街道**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载人驾驶渝F1****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阳县滨江大道长席子码头附近向体育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黄某某行驶至滨江大道两江广场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液提取、封存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小区**号。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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