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铜梁区**镇**路**号。200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重庆市铜梁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1月14日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镇**路**号家中饮酒后独自驾驶渝CG****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去往侣俸镇**山庄处修旋耕机,因材料不齐,又从**山庄骑车返回家中取材料,然后搭乘其徒弟刘某甲再次前往**山庄修旋耕机,修好后骑车搭乘刘某甲返回家中。当日16时许,黄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渝A3****号小轿车从其家中出发去往侣俸镇**幼儿园,在**幼儿园处倒车时与刘某乙停在此处的渝BA****号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乙报警,民警在现场将黄某甲抓获。经鉴定,事发时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经认定,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拘留所人员信息、调查评估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
6.呼气酒精测试现场记录、血液提取现场记录;
7.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63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页材料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