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海伦市,户籍所在地绥化市海伦市,住铁力市**镇**小学**侧**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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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2018年10月2日,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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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行政拘留(√) |
日期 |
2019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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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月13日 202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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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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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2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1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铁力市桃山镇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桃山大街路口时,被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检查车辆时当场截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65.33mg/100ml。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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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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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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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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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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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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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重 |
无证驾驶(√)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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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坦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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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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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10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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