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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海伦市,户籍所在地绥化市海伦市,住铁力市**镇**小学**侧**区。

前科劣迹

2018年10月2日,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强制措施情况

行政拘留(√)

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月13日

2020年10月22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1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铁力市桃山镇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桃山大街路口时,被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检查车辆时当场截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65.33mg/100ml。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罪名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无证驾驶(√)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适用缓刑。

备    注

1.被告人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10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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