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811991********,汉族,研究生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区**路**路*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变更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10分许,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雨花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派出所前路段时,撞上刘某某所骑无牌两轮电动车尾部,湘******汽车及两轮电动车继续往前滑行中又分别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湘******、湘******两辆汽车,造成刘某某受伤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部分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事故调查报告书及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柳某某、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和照片;5.血醇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适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5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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