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州市**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红色别克凯越小型轿车沿青州市衡王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明祖山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由他人报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即对其进行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检测。
2020年1月8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静脉血乙醇检测含量为189.4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庆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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