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78********,汉族,中专文化,靖江市**厂法定代表人,住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51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持A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姜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季市镇双星特钢厂门前路段,撞击道路护栏后车辆倾覆,致车辆、护栏受损,由群众报警后被民警查获。
当日23时22分,被告人黄某某被抽取血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 /100ml。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江苏省靖江市公路管理站损失人民币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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