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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州市长坡水库****。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07月26日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粤K353J7号二轮摩托车从曹江往高州方向行驶,于22时10分途经高州市曹江镇平山铺路段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前面同方向变更车道左转弯往曹江方向裴某驾驶的粤KSS229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某、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明虎

检察官助理:龚锰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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