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区**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过检验有效期的苏K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屏淮北路服装城附近出发,经屏淮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汇贤居小区门口处,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生碰撞,致张某某、黄某某受伤。经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段芋帆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