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带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21964********,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镇,现住朗乡林业局**社区。1987 年12 月26 日,因犯强奸罪被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 年12 月24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 年11 月8 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朗乡大队依法作出罚款柒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大箐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8 日17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到朗乡镇豪爵摩托车店试驾本田踏板摩托车,当黄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朗乡镇中心大街疫情防疫卡口时,因操作失误,将被害人王莉莉撞伤,造成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朗乡林业职工医院于案发当日提取黄某某血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0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朗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某人民币三千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9时许到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朗乡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认了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田踏板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朗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淑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朗乡林业局**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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