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驾驶浙C85****小型轿车,从龙港市海城中心街到龙港市林家院菜市场处接上开振甫后,又驾驶车辆往龙港市海城中心街方向行驶。期间,因开振甫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海城中心街与邮电路路口处时,被龙港市白沙派出所民警查获,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醉酒驾车行为,将其移交龙港市交警大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开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159********)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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