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住广东省乐昌市**建筑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乐昌市老汽车站去往农机二厂,行驶至乐昌市某某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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