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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叙永县**乡**村**社乡村公路往家中行驶,至**村**社小地名**处时,拦住罗某某驾驶的车辆,不让其离开,多次劝阻无效后,与罗某某同车的陈某某报警。随后,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发现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6mg/lOOml;经提取黄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0mg/lOOml。

另查明,黄某某驾驶车辆使用的川******号牌为冒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直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乡**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18197****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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