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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因赌博,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于2019年9月21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C****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进金狮大道东北538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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