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综治办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0时3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D64****号二轮摩托车沿澄海区德政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德政路某某美容店前路段时,碰撞刘某钚停放在路边的粤DDP***号轿车后倒地受伤,刘某钚即报警。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被送往汕头大学附属二医院医治。处警民警遂在该医院分别抽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和刘某钚的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当事人刘某钚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环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钚、朱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5月1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