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街**号。有前科,2017年12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黄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路***眼耳鼻喉专科门口时,所驾车车头撞到张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3.47mg/100ml。黄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以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追尾协议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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