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E37****的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创意产业园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与江湾路交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5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3*******;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