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某某坦洲镇上穗街3号。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Z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坦洲镇联兴路由坦洲市场往德溪路方向行驶,途经坦洲理工学校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35*******);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视听资料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涉案的车辆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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