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5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杭州银行总行营业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加洲长岛芙蓉苑,现住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家园。2020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H6****号小型轿车从本市下城区建国北路体育场路北侧一家饭店附近开出,途经建国北路、环城北路、艮山西路、秋石高架。当其驾车沿秋石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上城区秋石高架转复兴大桥上匝道处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光盘2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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