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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0********,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村**组,现租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0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C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武昌区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路千家街天桥地段处时,其所驾车辆车头撞路中电线杆,造成车辆受损。经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 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2.物证;3.书证;4.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及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雪

检察官助理刘子秋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820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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