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持E类驾照驾驶牌照为湘C*****的红色飞鹰牌两轮摩托车(该车辆于2000年11月购买,至2013年11月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途经湘乡市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遂抽血送检,后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2020】毒鉴字第514号)对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0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组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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