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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2011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某在尤溪县**村海华中学附近喝酒,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城关,途经东迎宾大道岔路口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粤******号轿车发生刮碰,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人黄某某昏迷,被送至县总医院治疗。尤溪公安局干警提取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样封存备份并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0mg/100ml。

尤溪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与陈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在沈

检察官助理:陈倩莹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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