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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花都区**派出所**社区辅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4日至4月23日,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4月4日、自2019年6月10日至6月24日、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7日)。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将黄某某组织卖淫案与黄某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派出所辅警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负责对**社区出租屋及人口管理、特种行业登记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该辖区内旺角公寓违法经营日租房提供帮助,由黄某某经手先后收受该公寓经营者秦某甲(已判刑)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4000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派出所辅警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负责对**社区出租屋及人口管理、特种行业登记管理、查禁黄赌毒的职务便利,接受在**社区旺角公寓一带组织卖淫的贺某某(已判刑)的请托,多次为其通风报信,泄露公安机关查禁涉黄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由黄某某经手先手非法收受贺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由其家属主动上缴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秦某甲、秦某乙、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的手机、上缴违法所得收据等物证;4.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工作职责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辅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伙同他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帮助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受贿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湘凌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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