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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襄阳市**办**科**,曾任**,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襄阳市襄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6日,经襄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襄阳市**办**科**身份产生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襄阳市襄城区**镇砂场需要整合组建公司专业从事采砂后,经熊某某介绍认识了**镇的肖某某。2017年,黄某某把肖某某介绍给其朋友任某某共同商议**镇砂场集并的事宜,黄某某向任某某承诺帮忙协调襄城区水利局、襄城区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并促成襄城区城投公司签订采砂许可协议。任某某在考察后找其朋友吴某某投资**镇砂场。吴某某在得知黄某某在襄阳市**上班且有能力疏通关系以及促成襄城区城投公司签订采砂许可协议后,表示同意投资。随后吴某某与任某某协商签订《居间协议》,约定针对**镇**采区河道整治承包经营权一事,任某某为吴某某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吴某某与襄城区城投公司签订采砂合同并拿到采砂许可,由吴某某支付给任某某140万元。黄某某在得知有这份协议后向任某某索要30万元介绍费。

2017年11月24日,吴某某与任某某正式签订《居间协议》,吴某某从其尾号为8847的建行账户转款40万元至任某某尾号为0555的建行账户,任某某在收到钱后安排张某某给黄某某尾号为2633的中国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

2、2016年7月,黄某某经翟某某介绍认识王某甲,王某甲在翟某某处得知黄某某为襄阳市**领导且有能力为其儿子王某乙安排工作后,王某甲向黄某某提出请其帮忙为王某乙安排工作,黄某某表示同意,并称需要3万元费用。同年9月,王某甲与其妻子王某丙在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闲叙咖啡厅与黄某某见面。黄某某告诉王某甲可以将王某乙安排在襄阳**部门上班。王某丙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交给了黄某某。随后,黄某某联系宜城市**公司**罗某某让其帮忙将王某乙安排到宜城市**公司上班,罗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12月,王某乙到宜城市**公司上班。

3、2015年7月,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按区划分应在襄城区**上小学,但为了使其子能就近在樊城区**小学就读,张某甲通过续某某介绍得知黄某某为襄阳市**领导且有能力协调好此事后,张某甲通过续某某找到黄某某,请黄某某帮忙安排其子张某乙到樊城区**小学上学,黄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甲联系黄某某并约定在襄城名人城市酒店大厅见面,见面后张某甲将用信封装好的4000元现金送给了黄某某。黄某某联系樊城区**小学校长李某某,请她安排张某乙到樊城区**小学上学。李某某表示同意,同年9月张某乙到樊城区**小学上学。

案发后,黄某某亲属向监察部门退缴了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居间协议、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产生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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