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15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1********,汉族,大专文化,西充县**局**股原股长,住四川省西充县**大道**段**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西充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我院决定,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核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被任命为西充县**局(以下简称“西充县**局”)**股股长,负责审核企业项目业绩入库等工作。2018年6月,西充县**局向上级申请取得加密锁权限,用于企业业绩审核工作,并确定黄某某为责任人,将“密钥”交由黄某某管理。随后,黄某某开始使用账号、密码、“密钥”在“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企业业绩审核等工作。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管理西充县**局“一体化平台”,及负责审核建筑企业工程业绩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林某某、李某甲、青某某、贾某某、李某乙等人所送好处费合计111.6万元,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上述几人提供的120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与林某某商定,黄某某审核通过林某某提供的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每条收取1万元好处费。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黄某某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林某某提供的30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收受林某某所送好处费合计30万元。具体事实有:
1、2018年9月,黄某某将林某某提供的5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广电局内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2018年10月,黄某某将林某某提供的17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纪信广场附近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12万元,剩余5万元用于抵扣黄某某欠林某某的债务。
3、2018年12月,黄某某将林某某提供的3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南充市人民政府旁的公交站附近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4、2019年1月,黄某某将林某某提供的5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住建局附近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二、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甲商定,黄某某审核通过李某甲提供的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每条收取0.9万元至1.1万元好处费。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黄某某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李某甲提供的55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收受李某甲所送好处费合计57.3万元。具体事实有:
1、2018年10月底,黄某某将李某甲提供的10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中医院附近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11万元。
2、2019年1月,黄某某在西充县中医院附近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7.7万元,后将李某甲提供的7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
3、2019年3月,黄某某在西充县园林路与安汉大道交界处附近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7.7万元,后将李某甲提供的7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
4、2019年4月,黄某某在西充县**小区附近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6.9万元,后将李某甲提供的7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
5、2019年4月,黄某某将李某甲提供的8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凤鸣镇双龙桥村一农家乐内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11万元。
6、2019年5月,黄某某将李某甲提供的7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某酒楼内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3.5万元。
7、2019年5月,黄某某在西充县文化路附近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9.5万元,后将李某甲提供的9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
三、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受青某某请托,在“一体化平台”上将其提供的5条建筑企业虚假业绩审核通过,后在其办公室收受青某某所送好处费2万元。
四、2018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贾某某、何某某商定,黄某某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贾某某代何某某提供的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每条收取0.7万元好处费。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黄某某审核通过了贾某某代交的15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收受贾某某代何某某所送好处费合计10.5万元。具体事实有:
1、2018年11月,黄某某将贾某某代交的5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贾某某代送现金3.5万元。
2、2018年12月,黄某某将贾某某代交的5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审计局附近收受贾某某代送现金3.5万元。
3、2019年1月,黄某某将贾某某代交的5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安排其妻子杨某某,在西充县检察院旧办公楼附近代为收受贾某某代送现金3.5万元。
五、2019年3月,何某某委托李某乙与被告人黄某某商定,黄某某在“一体化平台”上帮忙审核通过李某乙提供的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每条收取0.7万元到0.9万元的好处费。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黄某某审核通过了李某乙代何某某提供的15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收受李某乙代何某某所送好处费合计11.8万元。具体事实有:
1、2019年3月,黄某某将李某乙代交的5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局停车场内收受李某乙代送现金3.5万元。
2、2019年3月下旬,黄某某将李某乙代交的4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小区附近收受李某乙代送现金3.2万元。
3、2019年4月中旬,黄某某将李某乙代交的3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在西充县**小区附近收受李某乙代送现金2.6万元。
4、2019年5月,黄某某将李某乙代交的3条虚假工程业绩审核通过,后黄某某安排其妻子杨某某,在西充县**小区附近代为收受李某乙代送现金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充县**局**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西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手机两部、U盘一个、纸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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