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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65********,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西山区**路**新区**幢**单元**号。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对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2012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任职云南省**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2014年至2016年期间,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2014年5月,黄某某向河口**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4万元的红木家具,后该4万元家具款由下属单位河口县**信用社联合社原**许某某支付;

2015年,黄某某收受下属单位个旧市**信用社联合社原**丁某某所送的5万元;

2016年,黄某某收受承揽银行网点装修工程的王某某所送的10万元。

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且主动退赃退赔19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毛某某等人依法所做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明市西山区**路**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10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款物十九万元暂扣于昆明市呈贡区纪委。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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