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0********,汉族,大专文化,住宜昌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伍家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局值班室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值班室抽检船舶、船舶航行秩序监控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等13名行政管理对象贿赂共计181802元,并为其等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奉节县**航运有限公司海务主管王某乙贿赂52600元。
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王某乙请托黄某某为其经营的**9号船、**2号船在****局管辖范围不被抽到安全检查、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两船规避检查、或发现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王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分34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52600元。
2.收受宜昌**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贿赂24403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丙请托黄某某为其经营的**6号船、**66号船在****局管辖范围不被抽到安全检查、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两船规避检查、或发现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王某丙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分16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24403元。
3.收受重庆**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贿赂17500元。
2013年5月至2018年1月,何某某请托黄某某为了其经营的**806号船、**816号船、**907号船在****局管辖范围不被抽到安全检查、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三船规避检查、或发现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何某某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分11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17500元。
4.收受**09号船、**819号船主唐某某贿赂21000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唐某某请托黄某某为了其经营的丰顺**09号船、**819号船在****局管辖范围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发现两船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10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21000元。
5.收受**668号船主魏某某贿赂9499元。
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魏某某请托黄某某为了其经营的**668号船在****局管辖范围不被抽到安全检查、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该船规避检查、或发现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9499元。
6.收受**02船股东黄某甲贿赂8000元。
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黄某甲请托黄某某为重庆忠县船主经营的船只在****局管辖范围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发现请托船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黄某甲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分7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8000元。
7.收受荆州市**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贿赂1000元。
2018年3月,邓某某请托黄某某为其朋友经营的**008号船在****局管辖范围内违章后不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发现该船违章后不报告。事后,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黄永昌钱款1000元。
8.收受宜昌市**船务有限公司股东卜某某贿赂40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卜某某请托黄某某为其经营的**789号船、**889号船在****局管辖范围内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发现两船违章后不报告。事后,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2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4000元。
9.收受河南**船务有限公司驻宜昌办事处负责人姚某某贿赂9500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姚某某请托黄某某为挂靠在其公司的船在****局管辖范围内违章后不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发现请托船只违章后不报告。事后,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7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9500元。
10.收受**809号船主汪某某贿赂350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汪某某请托黄某某为其经营的**809号船在****局管辖范围内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发现该船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2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3500元。
11.收受**66号船主杨某某贿赂10600元。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杨某某请托黄某某为其经营的**66号船在****局管辖范围不被抽到安全检查、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该船规避检查、或发现违章后不报告、或违章处罚时说情减轻处罚。事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7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10600元。
12.收受奉节县**水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贿赂14700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蔡某某请托黄某某为其经营的**7号船在****局管辖范围内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发现该船违章后不报告、违章处罚时帮忙说情减轻处罚、协助办证。事后,蔡某某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分14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14700元。
13.收受**602号船、**98号船主谭某某贿赂5500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谭某某请托黄某某为其经营的**602号船、**98号船在****局管辖范围内违章后不处罚或减轻处罚,办理相关手续。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发现两船违章后不报告、协助办理船舶手续。事后,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3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任职情况、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微信聊天及银行转账记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局值班室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8180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8791****,1560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