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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叛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住徐闻县**镇**村委会**村**号,农民。曾于2002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吸毒,于2016年9月29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4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8日16时许,李某某联系“妃*”(另案处理)购买100元毒品,“妃*”表示同意,俩人约定在雷州市英利镇谭龙加油站附近进行交易。然后“妃*”叫被告人黄某某帮其送毒品卖给李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不久,黄某某和李某某来到约定地点相遇。黄某某收到李某某付交给的100元后,将1包毒品交给李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俩人抓获,缴获黄某某毒资100元,摩托车1辆,缴获李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的1包毒品,经称量,净重0.17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0.17克毒品、100元现金人民币和1辆摩托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帮助他人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3、缴获的涉案物品均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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