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27岁,居民身份证44528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岭**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身房产中介的职业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就倒卖商品房达成合作协议后,多次谎称为被害人刘某某低价买入某处房产并高价卖出,从而骗取刘某某“购房款”149.2779万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广州市黄埔区**栋**房**。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
5、录音文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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