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村**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镇**街。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实际取得轿子山镇龙兴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承揽权的情况下,冒用黄财元的身份,并谎称系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被害人罗某某签订挡土墙劳务合同,骗取罗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
同时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资金偿还高利贷,虚构兴安****食品工业园项目并伪造项目印章,与王某某、罗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并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保证金5万元。
2019年12月24日,黄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镇**道一工地上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劳务合同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及照片:罗某某、周某某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全某某等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曹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 蒲洪旭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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