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06201961113076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号后座。2018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
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1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8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我市东升镇**大道**厂期间,谎称该厂厂房及厂房的土地均为其所有,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湖北**公司、河南**公司等11家供货商的货物以及拖欠佛山市**有限公司等2家加工商的加工费(货款及加工费合计人民币13929288.1元)后于2009年10月中旬变卖资产、携款潜逃。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中山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
3、视听光盘3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