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道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2019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汪某某、韦某某(均已判决)经合谋后去到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人黄某某出面联系以租车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丰田牌凯美瑞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粤BS3****,车架号:LVGBH42K8B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00元,以下币种皆同)。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等驾驶赃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汪某某负责将该车销赃。
二、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汪某某、韦某某、徐俊、韦必科(均已判决)合谋后去到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人黄某某出面联系以租车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深圳市杰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粤B6M****,车架号:LVGBH42K7CG****;经鉴定价值112000元)。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等驾驶赃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汪某某负责将该车销赃。
三、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韦某某按照汪某某安排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长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租车出面联系以租车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丰田牌花冠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粤A1C****,车架号LFMAP22C5E06****,经鉴定价值66000元)。其后,被告人黄某某等驾驶赃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汪某某负责将该车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九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9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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