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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宜兴市**街道**村**渎**号。2000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3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谎称有宜兴市**医院人工河装饰工程转包给贡某某施工,双方签订工程合同。被告人黄某某以收取履约保证金名义,骗得贡某某人民币35000元。

2019年1月和2月,被告人黄某某谎称有**镇和宜兴市内农村污水管道施工工程转包给李某甲施工,双方二次签订工程合同。被告人黄某某以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共骗得李某甲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工程合同、保证金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贡某某、李某甲的报案和陈述。

3.证人李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经济合同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1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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