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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湾**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靖远县城经营“靖远**房产中介公司”。2018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到黄某某的房产中介公司意欲购买一套**小区的住房。黄某某在本没有**小区1号楼2单元1202室房源的情况下,谎称其代售该套房。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张某某分多次给黄某某缴纳全部房款及中介费共计283000元。后黄某某将张某某的283000元房款全部挥霍,张某某多次要求黄某某将房子过户,黄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推托直至2019年9月案发。案发后,黄某某向张某某退还26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879430****。

     2.案卷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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