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号楼**。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7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订购电梯用于其位于福清市**镇**村**路**号的住宅,双方签订电梯订购协议,陈某某于同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2020年4月,被害人陈某某催促被告人黄某某交付并安装电梯,但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6月,为缓解资金周转压力,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隐瞒其未订购电梯的事实,并谎称需要陈某某再支付货款电梯才能出厂,从而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再次支付货款人民币5万元,后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用于日常开销。2020年7月,因被害人陈某某多次催促交付电梯,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其与福州市仓山区鼎域天梭电梯经营部订购电梯的“电梯订购单”、“收款收据”并加盖伪造的“福州市仓山区鼎域天梭电梯经营部”印章。2020年9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向福州市仓山区鼎域天梭电梯经营部核实,得知上述电梯订购材料均系伪造,后陈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承认其伪造上述材料,后于9月13日退还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之后,被害人陈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黄某某以没有能力为由拒不归还剩余钱款。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新厝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截图、公章盖章单件、电梯订购单、收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传兵
检察官助理:石冰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号楼**,联系方式:1565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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