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以伪造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使用私刻村民委员会公章在合同上盖章等方式,虚构该处房产归其所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买卖合同、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行政村村委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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