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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9********,壮族,初中文化,原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司未取得广西宾阳县邹圩镇阳光城小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阳光城小区工程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向周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取得上述工程的承包权并与周某某就该小区工程签订了《内部工程承包协议》,口头约定周某某要交付1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保证金。

周某某在与黄某某签订合同当日,又向被害人陈某甲宣称其已经从黄某某处承包了阳光城小区工程项目,两人在*甲公司内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周某某将阳光花园小区工程项目转包给陈某甲,陈某甲要先支付10万元合同保证金、工人劳动工资押金。之后周某某提供了*甲公司的账户给给陈某甲,当日陈某甲将10万元存入**公司的账户。黄某某明知上述款项系周某某让他人交来的合同保证金,仍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陈某甲在缴纳款项后等待进场施工,但周某某因一直未从黄某某处取得实际承包权故一直未履行合同。经陈某甲追查,黄某某、周某某从未取得过阳光城小区工程项目,在陈某甲追还钱款时,黄某某、周某某拒不退还10万元钱款,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工程建设施工劳务合同、收条、现金交款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阳光城小区工程施工合同、华泰公司施工证明、北部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脑咨询单、还款承诺书、内部工程承包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通恒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提讯证、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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