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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黄涛,绰号三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涛与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的浙JT****汽车。同年8月上旬,被告人黄涛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以“林某甲”的身份将租用的上述汽车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林某乙,并收取人民币3.9万元。同年8月27日,上述汽车发还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估价,上述汽车价值人民币7.5万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涛在四川省内江市**区**社区**栋**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借条、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协议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羁押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徐某某、苏某某、林某丙、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涛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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