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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失火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上午十一点多,被告人黄某某和大哥黄某桂、堂弟黄海等人到本村新田头山场祭拜阿伯的坟墓,黄某某在燃放轰天雷、鞭炮和烧纸钱时引起山林火灾。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失火山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总面积6.52公顷(折合97.8亩),过火有林地面积5.58公顷(折合83.7亩),过火树种涉及马尾松、其他软阔、巨尾桉。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于2020年3月5日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祭祖时,由于疏忽大意而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58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方某某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乙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岑溪市**镇**村**组**号家里,联系电话:1367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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