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组**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6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带着一把柴刀和一把手锯到攸县**镇**村**南侧山林内拾柴火,途径自家荒田时将手中未掐灭的烟蒂随手扔在田埂下的枯草中,然后继续上山。在捡拾柴火时,突然发现自己刚才扔烟蒂的地方冒烟起火,且越来越旺,于是黄某某赶紧过去进行扑打,但当时风大,火借势很快蔓延到和**山林中,引发了森林火灾。山林大火直至当日下午19时许才完全熄灭。此次山林大火造成国有**林场**分场大面积林地及择伐木材受损。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7.7亩,主要为杉木,散生树种为马尾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3332元。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7.7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奇
检察官助理叶彬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_6.被害单位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柏市分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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