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8月11日生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码370632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2019年4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自威海市环翠区驾驶鲁******号面包车到达文登区文登营镇侯家庵村东山为其母亲、爷爷等上坟,在上坟过程中黄某某点燃了插在坟前的香,离开后引起大火,将周围的山林烧毁,烧毁区域内林地总面积69.1353公顷,烧毁林地树木及绿化苗木共价值人民币179.152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起火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来峰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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