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自家芋头地里烧荒草时,不小心漏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3.98公顷(59.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调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石某某、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案件现场调查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珂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8770****,保证人黄某丙,联系电话1860770****;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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