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普定县**镇**村某某冲(小地名)自家田地时,见前一日其焚烧的杉树叶的火未熄灭,遂将未烧尽的杉树叶继续铲在一起进行焚烧,后因火势较大引发山火,火势蔓延。黄某某遂使用手机拨打119电话报警,后经多部门组织人员联合扑救,至当日21时30分许火势熄灭。经鉴定,火灾现场涉及过火小班30个,总过火面积371亩,过火林木蓄积4128.5立方米,损失总计人民币4325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普定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镇**村委会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指认打火机照片、取证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普定县应急管理局值班日志、普定县**镇人民政府关于**村突发森林火灾情况说明、普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村山火处置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严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普定县**镇**村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普定县**镇**村森林火灾现状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失火面积达371亩,造成损失总计人民币4325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
检察官助理 孙静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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