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4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太和村二社下达联山东南侧山脚处(小地名:苗儿坝)其自留地焚烧杂草,焚烧完后黄某某返回家中吃午饭,因其所焚烧杂草未完全熄灭,导致火燃起后向西北(上达联山)、向南(大屋基山、乌龟山、大屋基下榜)两侧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后在当地干部和附近群众的积极扑救下,火灾于当日16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本次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32.7亩(折算为2.18公顷)。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返回现场扑火未果,后打电话联系儿子欧某某找人救火。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已与因本次火灾遭受损的农户达成赔偿、补偿协议,对于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已经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2.18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年满65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均已支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利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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