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桂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 月9 日7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上班,根据工作安排其驾驶电动叉车先前往半成品电池区领取电池,7 时52 分左右其驾驶电动叉车前往包材区堆放泡沫位置领取泡沫,在领取第八包泡沫时( 36B20 型电池与46B24 型电池装箱共同需要使用的泡沫)因两包泡沫被透明胶带粘在一起,黄某某先用手未将胶带拉断,遂从工服口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打火将胶带纸烧断,后驾驶电动叉车装着领取的八包泡沫离开泡沫区。过了一分钟左右,黄某某刚才用打火机烧断的36B20/46B24 型电池所在的泡沫位置起火燃烧,黄某某听人说着火后,立即前往刚才烧胶带的位置救火,但由于火势燃烧迅速,虽经黄某某和同事用灭火器仍无法阻止火势蔓延至全仓库,导致整个仓库被烧毁。11月12日晚,黄某某将上述打火机扔在宿舍内的垃圾桶里面。
后上犹县消防救援大队将火灾扑灭。消防大队经现场勘验,出具情况说明该火灾排除泡沫自燃及室外飞火引燃泡沫导致火灾,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短路、过载等原因导致的火灾。
经上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被烧毁仓库废铁价格316800 元,电池价格25471343.73 元,包材价格4235746.83 元,机器设备1427649.92 元,合计32451540.4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禁明火区,违反操作规定使用明火,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32451540.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权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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