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村**组自家屋后的山上,用随身携带的绿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焚烧竹叶和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失火面积266.1亩,直接经济损失为61.1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绿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郴森保林鉴字[2020]第36号林业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野外用火不当导致山林失火,经林业鉴定失火面积为266.1亩,直接经济损失达61.182万元,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经法庭审理确有悔罪表现,能赔偿全部损失的,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