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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4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禁火令期间,未经批准到清流县**镇**村“******”山场山脚下自家农田烧杂草,其使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后,因当天风大,火蔓延到了“青山屋背”山场上,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黄某甲未能将火扑灭,便去叫人帮忙救火,后回到火灾现场。经鉴定:1.“****”山场森林火灾位置座落在清流县**镇*****林班**大班***、***、***、***、***、***小班,***林班**大班***、***、***、***、***、***小班,***林班*****大班***、***、***、***、***、***、***、***、***小班。2.起火点位于**村“****”山场“***”西南角A点处;起火原因为“***”坪面杂草被人为点燃后,蔓延引燃坪周围杂草和水稻头等可燃物,进而引起森林火灾。3.过火有林地面积859.9亩,林木蓄积量2214.99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和经济林,树种为马尾松、果树和毛竹。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2月24日从火灾现场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了火灾发生经过。清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4月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打火机1个;2.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山场森林火灾示意图、清流县灵地林业中心站证明、林权证、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邓某甲、黄某乙、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华司鉴〔2020〕林鉴字第***号);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被告人黄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禁火令期间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59.9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从火灾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时已满65周岁,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发文

检察官助理:赖水洲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清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0697****(邓信才)

2.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物品:红色打火机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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