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四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霞浦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到霞浦县**乡**村**后门山俗称“墓岗头”的山场开荒种植。劳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将一旁的杂草点燃,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到上方的树林,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霞浦县林业局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76亩(折合11.73公顷),烧毁霞浦县**乡**村里厝后门山“松柴板”山场有林地面积68亩(折合4.53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霞浦县气象局气象证明、林权登记台账、崇儒乡崇儒村村委会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俞某某、兰某甲、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兰某乙、雷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霞浦县林业局林业物证鉴定意见;6.霞浦县公安局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11.73公顷,其中受害有林地面积4.5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晖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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